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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中学教师资格证国考综合素质:教师与学生权利

2016-06-30 xredued04


一、教师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注释:教师权利的考查,相对比较简单,只要将这六种权力理解透彻,就能准确作答选择题,同时需要注意将教师权利与教师的义务相区分。

二、学生权利及常见的侵权行为

(一)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

校车安全,校医院药品安全,食堂食品安全,不能在危房陋房里教学,不能虐待学生。

2.隐私权

教师不能私自查阅学生的日记,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情书,考试成绩和排名等。

3.人身自由权

长时间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例如:关禁闭、对学生进行搜查。

4.人格尊严权

讽刺、挖苦学生,给学生起侮辱性外号,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财产权

教师方面:罚款,长时间没收或者没收不归还,损毁。

学校方面:乱收费,推销商品。

(三)受教育权

1.参加教育教学权

不允许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许上课、去走廊站着),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图书馆、实验室等)。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公正评价,在此基础上获得学业证书。

4.申诉起诉权

学生和教师都享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在行使该权利时要求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交书面材料。

5.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年满6周岁的儿童都应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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