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xredued04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就整个法律而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1.物(动产和不动产);2.行为及其后果;3.精神产品。
法律规范是前提,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教育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效力渊源,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出发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我国教育法鲁体系的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社会教育法;6.民办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9.学位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