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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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高等教育法》诠释
一、中国的近代高等教育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
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一)高等教育的法律形态:高等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可分为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高等教育的学业制度:(1)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条件。(2)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3)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4)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
(三)高等教育的学位制度: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水平。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指考生自学高等教育层次的课程,参加国家统一的专门考试,考试合格,达到高等教育专科或本科的学业标准,国家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的高等教育制度。
(五)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专指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再教育。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