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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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实际说明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依法招生的自主权。(2)依法设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3)教学自主权。(4)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5)依法自主对外交流权。(6)机构设置和人事权。(7)财产管理和使用权。
六、《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高等教育法》第46条专门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 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 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我国高等学校教师 职务分为四级,即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八、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权利:(1)受教育权。(2)学习保障权。 (3)获得物质帮助权。(4)获得公正评价权。(5)民主管理权。(6)社团组织活动权。(7)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8)救济权。义务:(1)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 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