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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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一、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1、综合督导;2、专项督导;3、经常性检查。
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二)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P74)
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