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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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6年应届毕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在规定时间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
(六)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拟聘用人员一经办理聘用手续后,5年内不准调动工作或参加其它机关事业单位的考录聘用。
(六)乡村教师聘用后,工资标准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聘用5年内,每月按2000元标准另行发放绩效工资。
九、其他事项
(一)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公开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报考者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允许参加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招聘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成立招聘领导小组,对报名资格初审、考核、递补等工作要高度负责,对因资格审查或考核不严而发生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四)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请予关注。报考人员在公开招聘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对 需要通知的个人事项,将根据考生所留电话号码以发送信息的方式通知考生,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五)本简章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详见《岗位设置表》
监督电话:
0474-8322356(乌兰察布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0474-8981982(乌兰察布市交通局纪检监察室)
0474-8186995(乌兰察布市文广新局纪检监察室)
0474-8321083(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474-8150963(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咨询、监督电话开通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原标题:乌兰察布市2016年公开招聘教师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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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