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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预测试题:教育法律法规(二)

2016-04-18 xredued04


3.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考点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考点预测】

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此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受教育权

D.人身自由权

答案:A

【考点归纳】

1.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2.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安全。

3.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学生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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