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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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贴近照)
2.《申请人体检表》(须由二级甲等(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体检结论并盖章,体检表格和标准可上翔安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栏目查询下载)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出具鉴定及证明)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原件或人事关系证明(提供认定机构所在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7.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语委部门颁发)及复印件。
8.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学科结业证书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或国家自学考试师范教育类专业学历证书及 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及 复印件(可由考生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
9.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以上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4-9项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9项材料装订成册。
五、领证
教师资格证领证时间为2016年7月21-22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地点:厦门市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
六、注意事项
(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是指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上可验证的学历,含自考毕业证书等。
(二)申请者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原标题: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上半年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