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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国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要点解读

2016-06-25 xredued04


比如明确了“天灾”导致的学生受伤害,学校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这点比较容易理解也容易被人接受。

很多学生无法理解的是自杀、自伤行为。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 一项法则。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 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

在第十三条的四种情形中,学生主要应该抓住“自行”二字。学校对学生负有的是教育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办法》中列举的情形都不属 于学校管理职责的范畴,学校不承担责任。

基于这个知识点,我们来看下面这道真题:

【2014年上半年小学教资真题】学生小张在暑假期间擅自翻越学校围墙,导致右腿摔伤。对于小张所受伤害,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学校没有过错,但要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但可免除赔偿责任

从题目出发,结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学生在暑假期间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现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无过错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上述情形,学校一般都赔钱了,这是怎么回事呢?这里,欣瑞讲师周君要明确告诉你,这是学校从道义出发进行 的补偿而非由于过错承担的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详见《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 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考点5:教师个人责任事故类型

所谓教师个人责任类型,是指教师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

《办法》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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