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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国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要点解读

2016-06-25 xredued04


这里,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指的是教师并非代表学校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的行为,如教师与学生的个人恩怨导致教师对学生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教师此时是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出现,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列举了五种不同的伤害事故类型,在实际考试中,很多题目往往考查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如上述第2、3题,这 种题目相比较于单一型事故类型要复杂得多。但是,无论题目如何变幻,只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去分析材料进行作答,一定能得出最准确 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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