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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中学教师资格证国考综合素质:考点辅导:高等学校

2016-07-01 xredued04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 地位。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 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 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的地位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一)申请;(二)审批。

※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99)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一般学校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二是作为高等学校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一)《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99)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 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权利。”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102)

《高等教育法》第4章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P106 了解)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P108 了解)1、招收残疾学生;2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论;6、进行人员考核;7、支持勤工俭学;8、 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10、依法管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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