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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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可根据笔试合格成绩排名按比例依次递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
(四)面试
1、面试组织。面试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地区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2、面试人员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
3、面试时间、地点及费用。面试时间、地点在资格审查结束时由资格审查部门向考生告知,详见面试通知单。面试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每人40元收取,由考生自行承担。
4、面试要求
(1)参加面试的考生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达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2)面试前,考生须提供报名表、毕业证(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3)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现场公布。
(4)面试前一日因个人原因放弃入闱面试,可依次递补;面试当日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人员不再递补。
(5)总成绩计算。总成绩 = 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排名确定。参加体检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到县级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 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 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 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体检相关规定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 (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检1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岗位,可按该岗位总 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