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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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初审
初审时间:2016年8月15日11:00—8月18日12:00
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查看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具 备报考资格并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报考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报考者补充。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 员,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备资格审查时使用。
3、网上缴费时间:2016年8月15日11:00—8月18日18:00
应聘人员在待审核期满后至查询截止时间前登录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 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齐河县公开招聘中小学后备教师报名登记表》、《应聘中小学后备教师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 2016年8月22日14:00—8月24日9:00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3倍的岗位,计划招聘l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短缺 学科教师岗位开考比例可降低至1:2比例。报考岗位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该岗位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8月18日12:00前)改报其他岗位。
笔试考务费收取标准: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笔试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应聘人员资格初审通过后,本人或委托人于8月17日—8月18日到齐河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齐鲁大街456号)办理减免考务费审核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时须携带《齐河县公开招聘中小学后备教师报名登记表》、《应聘中小学后 备教师诚信承诺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
(二)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各招聘岗位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由县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对照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拟进入 面试的人员,需向审查部门提交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报考岗位所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齐河县公开招聘中小学后备教师报 名登记表》、《应聘中小学后备教师诚信承诺书》。2016年定向、委培毕业生还需提交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在职人员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 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参加面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有关审查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
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根据招聘岗位、招聘计划数和笔试成绩确 定。在合格分数线内,根据岗位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在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招 聘比例的,按实有人数参加面试。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6年8月24日上午9:00—11:30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二)面试
1、面试采取说课方式。
2、面试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参加面试的考生每人缴纳面试费70元。
3、面试划定最低合格线,考生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总成绩及岗位排名的确定
全部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如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总成绩同分者,采取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学历层次高者依次优先的办法确定考察人选;仍相同者,一并进入考察体检范围。
五、考察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考察、体检资格造成的空缺,可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一)考察
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 方式进行,应侧重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等进行复审。
(二)体检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应聘者在体 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取消 资格。未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同意,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用人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 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1次,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医院级别不低于原体检医院。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