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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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P206)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 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 为“第二性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责任的法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P209)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 织,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包括: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 主体);2、违法或违约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 结果的心理状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P211)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 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 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取 消、停考、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2)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