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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中学教师资格证国考综合素质:考点辅导: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

2016-07-01 xredued04


三、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P232)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孔径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区别(P233)

1、性质不同。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恒定为人民法院。

3、审理的内容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教育行政诉讼。

4、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只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5、审理的依据不尽相同。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考。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则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P236):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3、行 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P236)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P239)1、起诉和受理;2、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

四、教育行政赔偿(P244)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定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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