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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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某是初一女生,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学生吵架而私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 查发现谢某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谢某与同学吵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信以为真,未予追查,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教育,第二天下午,班主任上课发现其仍 未返校,这才与家长联系,但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中家长报案,但至今仍无其下落,家长最后到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 赔偿10万元。
问题: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班主任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学校和谢某班主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答题要点:班主任老师代表学校形势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 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 所以,对于谢某的失踪,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启示: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